合造价〔2022〕6号
关于开展2022年合肥市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 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22〕398号)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合建法规〔2022〕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22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7、8月。
二、检查对象
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随机抽取,基数为2022年6月6日前在“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地在合肥市(不含巢湖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取的比例为5%。抽取结果见附件1。
注册地在巢湖市的企业由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检查。
三、检查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3、造价工程师注册情况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方法和依据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 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22〕398号)中《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2 年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本次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检查内容中的问题,联系方式:62838032。
五、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要求受检企业提供近1年内(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完成的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2份,并安排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受检造价咨询业务项目负责人、成果文件编制、审核人员到我站接受检查和询问。未提交咨询业务成果文件供检查的,我站将到企业工商注册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应提交为注册造价工程师于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企业在此期间成立的,以成立的月份为起始日期)期间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材料。
相关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配合本次检查,确保上述人员到场;受检的证照、材料和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应梳理完善,及时提交造价站备查。
2、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将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曝光。
3、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信用记录记入被抽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2022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市场行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企业名单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2 年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3、2022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及资料表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2022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随机抽取企业名单
1、安徽国海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安徽旭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安徽久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安徽善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合肥万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安徽国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7、安徽远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安徽东利监理有限公司
9、安徽凌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安徽梓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2、安徽省群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安徽中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4、安徽永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5、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安徽省易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
工作指引(2022 年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
查阅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有以下情况: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4)是否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 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6)是否执行项目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7)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8)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并加盖有企业公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查阅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现场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查看是否有以下情况:
(1)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
(2)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5)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6)是否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7)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三)检查依据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 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 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
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十五条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3:
2022年合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注册执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及资料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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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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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及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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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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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缴纳上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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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企业提供近1年来(2021年7月—2022年6月,如企业在此期间成立的,则以成立的月份为起始日期)为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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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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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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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企业提供与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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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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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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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和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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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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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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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和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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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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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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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和成果文件,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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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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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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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承接业务的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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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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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关于贯彻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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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和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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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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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行项目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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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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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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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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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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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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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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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和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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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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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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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及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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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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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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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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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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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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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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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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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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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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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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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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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社保费用缴纳情况,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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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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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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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并根据相关投诉举报情况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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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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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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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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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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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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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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